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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《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(试行)》,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的公办中小学校(含中等职业学校),公办幼儿园参照执行,民办中小学校党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